一、什么是简单之债
(一)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由于简单之债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机会,因而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简单之债的当事人只能就某一标的履行债务,否则将构成债的不履行。在简单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单,一般不容易发生争议。
(二)具备的条件
(一)在债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
债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是指在债的成立之始就有两种以上的履行可供选择。可供选择的数种履行,可以是标的种类上的不同,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提供劳务;可以是标的物的不同,或劳务的内容不同;也可以是履行时间上的不同,履行方式的不同,履行地点的不同。凡在债的给付标的、履行时间、方式、地点等诸方面可供选择的债,都为选择之债。
(二)须于债的履行标的特定后才能履行
与之相对应的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的履行标的虽有数种,但当事人只能从中确定一种履行,也只有在履行标的确定后当事人才能履行债。如无须确定债的履行标的就可以履行,则该债不为选择之债。
二、简单之债履行意义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意义上的简单之债与生活中的简单之债的概念不同,即不仅指借贷关系,而是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简单之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简单之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
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简单之债权债务人。简单之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债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简单之债的标的。简单之债权人所享受的权利称为简单之债权,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称为债务。简单之债权和债务是简单之债的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脱离而单独存在。简单之债即简单之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因此,简单之债的关系从简单之债权人方面说,也可称为简单之债权关系;从债务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务关系;有时也可以合称简单之债权债务关系。规定简单之债的关系的立法,在各国也分别称为简单之债法、简单之债权法、债务法或简单之债权债务法。
简单之债的关系是特定人之间的关系,亦即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简单之债权人只享有要求债务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同样,债务人也只负有向简单之债权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特定行为的义务。
简单之债根据各种法律事实而发生。西方许多国家将简单之债的发生根据分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4种。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简单之债的产生根据可分为4类:行政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事实行为,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简单之债的关系从它发生的时候起,就具有拘束力,在法律上就有强制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简单之债权人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债务人根据法律或合同,完成简单之债的内容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如交付物、给付金钱、提供劳务或不进行竞争等)称为简单之债的履行。债务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简单之债的目的就达到了,简单之债的关系也就消灭了。
因此,简单之债的履行是简单之债的最正常的消灭方式。简单之债的履行须遵循亲自履行、同时履行、全面履行、实际履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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