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王某系王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月至11月期间,王某以借款人身份出具借据六份,向杨某借款金额合计为155万元,李某作为借款担保人。借款用途为建设王某食品公司厂房。借款到期后,杨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李某、王某食品公司共同偿还其借款155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王某、李某、王某食品公司同意给付原告杨某借款155万元。
律师说法
新民贷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经济生活中,很多人对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这几个概念含混不清,以至于闹了很多笑话。那究竟该如何区别?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依据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确定的法律概念,是特定的某个自然人。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法人代表应理解为法人的代表,依授权而产生,实质上它是依照代理关系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法人内部的任何工作人员,以至除法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都可以成为法人代表。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中无任何一处提到“法人代表”这一名词。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