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充责任的限制是什么
权利人对补充责任人不享有完全独立的请求权。
补充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一种补充性的责任,其并非一个完全独立存在的责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只有先存在主责任,才会有补充责任的存在。正是因为补充责任是对主债务的一种补充给付责任,主债务的存在和未全部清偿是补充责任成立的大前提,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权利人不能直接单独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而应该先要求主责任人承担责任,在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给付时,才能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只有在主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权利人才能直接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二、补充责任的承担范围和法律关系
(一)承担范围
补充责任有一定的承担范围。补充责任并非一定是对全部的主责任都承担补充性清偿义务,在不同的情形下,既有可能对所有的债务承担补充性清偿责任,也有可能只在一定限额内承担补充责任。比如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监护性的补充责任,监护人就只是适当进行赔偿,并非对主责任人赔偿不足部分进行全部赔偿。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情况下,也只是在其证明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关系
补充责任人与主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关系不同。补充责任人是基于和主责任人存在某种法律上的特殊关系或存在某种过错与过失而承担补充责任。比如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监护性的补充责任,监护人就是基于其监护人的身份而承担补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基于其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过错,所以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基于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主责任人则是基于其与权利人之间直接的侵权或合同关系而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补充责任的限制是什么,它的承担范围和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