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叶某因银行还贷需要,通过被告张某联系,于2012年9月12日向原告谢某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由被告张某签字担保。因该款未还,故双方诉至法院。被告叶某认为其与原告谢某不认识,其是向王某借款。借条是格式合同,当时未填写出借人名字,因此,出借人应当认定为王某。
法院观点
本案的纠纷点在于借款手续不规范导致的出借人不明。被告叶某主张出借人是王某,但谢某作为借条的持有者,在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谢某为本案借款的出借人,至于谢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不影响本案对出借人的认定,遂法院审理判决,由被告叶某归还原告谢某借款60万元。
律师说法
在民间借贷中,由于借贷双方的文化程度、表达能力、熟人关系等因素,往往出具的借条不规范,因此极容易引起纠纷。比如未注明出借人可能引起以下风险,即借款人实际已归还部分借款,但借条可能由他人持有并起诉至法院,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往往无证据证明本案借款是否已部分或全部归还。因此,出具借条一定要规范。借条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出借人名字、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有无约定利息及利息支付时间,借款人名字及借条出具时间。
签署借条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出借人/借款人姓名的全名。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种写法的,应与身份证上记载的名字一致。出借人/借款人的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码,因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数,而身份证号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后就出借人/借款人是谁发生争议。
2、金额较大的借款,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以免嗣后发生诉讼时就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发生争议。
3、利率应写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并且要附大写。同时,应注意按照最高院最新公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法院支持的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另外,民间也常将利率表述为不规范的“月息几分”,如“月息两分”,一般指“月利率2%”(民间对年月分厘利息的表达习惯并不一致),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利率应采用“年/月 百/千分比”予以表述较为妥当。
4、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一致是常见的争议,应在借条中写明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但逾期利率超过年24%的,法院亦不予支持),此种表述亦能敦促借款人尽快还款。
5、“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末尾添加内容,同时借条正文和借款人签字之间不留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