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7月,方某向严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后,方某一直未归还借款,严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方某归还借款。方某认为,其已向李某归还10万元,系归还本案借款,但严某予以否认。
法院观点
在本案审理中,法院首先认定了方某与严某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且严某已向方某提供了借款。案件中,方某主张支付给李某的10万元是归还本案借款,但由于出借人严某予以否认,因此,该事实无法得到确认,最终法院判决方某归还严某借款30万元。
律师说法
目前的民间借贷有许多乱象,有些“有心”的出借人在要求借款人还款时,往往指定借款人向第三方还款,但又不出具收条和书面指示。因此,当发生纠纷时,对于借款人支付给第三方的款项是否是归还出借人的借款,往往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法院也因借款人证据不足,而无法予以支持。在此特别提醒借贷双方,对于还款方式一定要有书面约定,如果无书面约定,每次向第三人支付款项,都应由出借人出具收条或书面指款,否则因还款手续不规范而引发的风险,只能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另,律师提醒:借款人防范借贷风险注意事项:
1、不要轻易书写借条。借条是民间借贷事实成立的重要证据,没有借贷事实而向他人书写借条,将使自己面临无借须还风险中。如果因为胁迫或欺诈出具借条,要及时报警,并诉至法院确认借条无效。
2、还款要同时收回借条。实践中,有些借款人还款后,并未收回借条或者让出借人出具收条,这便使个别见利忘义出借人有可趁之机,再次手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
3、不要碰触高利贷。一些借款人由于急于用钱,不考虑自身的偿还能力,即向便捷快速、无需担保的职业放贷人或者公司高利借款。职业放贷人和高利贷公司参与的民间借贷案件,不仅操作手法隐蔽,往往有黑恶势力参与其中。
4、不要向不特定的人大额高利借款。借款人向不特定的多人大额高利借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违背民间借贷的初衷,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