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责债务承担与第三人清偿
第三人清偿,又称代为清偿,是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以自己名义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清偿,以消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项制度。免责债务承担、履行承担、由第三人履行中,作为承担人的第三人一旦实际履行,在客观上产生了第三人清偿的效果,即均因第三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但免责债务承担与第三人清偿为具有不同调整内容的制度。免责债务承担中,在承担协议有效成立后,不管承担人是否实际为清偿原债务人的债务即被免除;而第三人清偿制度中,只有在第三人实际为清偿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才归于消灭。
二、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别
(一)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二)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三)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四)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免责债务承担与第三人清偿,以及与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别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