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乙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借给乙500万元,借款时间为3个月。协议签订当日,甲通过银行转账向乙打款500万元。之后,乙未偿还借款,故甲起诉至法院请求乙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乙对借款协议及转款凭证均无异议,但是提出其实际只拿到430万元,其余70万元作为利息已被甲抽走。乙对其陈述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乙还陈述500万元不是小数目,甲出借这么大笔款项但不约定利息不符合生活常理。
法院观点
乙虽然提出了看似合理的推理,但是要对抗甲的主张,乙仍需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甲抽取利息的事实以及抽取的利息就是70万元而非其他数目,但是乙仅有推理但并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律师说法
在债权人对借贷合意及交付事实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债务人认为债权人抽取了利息,实际收取款项金额并非交易金额。债务人应当举证证明债权人抽取了利息,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除了上述事项外,在借贷纠纷中,债务人的举证义务还包括:
1、债务人对争议债权的性质应负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对借贷合意及交付事实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债务人否认借贷关系成立及生效则必须提供足以推翻对方主张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2、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异议,应负举证责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提交的付款凭证并无异议,但认为是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则应当对其主张的其他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债务人对债权的消灭应负举证责任。债务人对于借贷关系及借款金额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其已经全部偿还借款,只是借条没有收回或者借条丢弃后原告又悄悄捡回来再次主张权利。对此,债权人手持债权凭证应当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责任,而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消灭则应当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了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