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债务中的混同
(一)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
(二)效力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
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
例如:混同的债权上设有权利质权的;债权人甲请求法院扣押债务人乙对第三人丙的债权,此后即使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发生混同,为了保护债权人甲的利益,被扣押的债权并不消灭,甲仍可请求法院对该项债权强制执行。
二、债权债务混同的原因
混同的原因很多,并没有限制。例如:债务人继承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公司与债务人公司合并、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对自己的债权,均可发生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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