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2日,李先生与垫富宝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同,李先生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在李先生与“垫付宝”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时,垫富宝公司将按合同约定为他垫付消费款项,李先生需按约在一个月内将垫付款项归还给垫富宝公司,并向垫富宝公司缴纳服务费。合同同时注明,逾期还款应按欠款总额的10%向原告缴纳当月违约金,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0.1%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
2015年5月18日,李先生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消费了2万元,垫富宝公司依约进行了垫付,但李先生迟迟没有按时还款。垫富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归还垫付款19914.98元,支付违约金1990.9元,并按欠款额的0.1%支付滞纳金至欠款还清之日。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垫富宝公司与李先生签订的合约,实为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垫富宝公司已按约替李先生向第三方支付消费款,而李先生没有按约向垫富宝公司还款,构成违约,所以垫富宝公司要求李先生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利息的相关规定,垫富宝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和滞纳金合计过高,超过年利率24%,法院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