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向乙借了3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两年,并约定以银行同期利率的两倍支付利息。借款后两个月,以书面通知甲,在借款到期时,甲应把借款及利息一并支付给丙。甲接到通知后,表示很不满,认为乙在转让债权时,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这样的转让无效,并拒绝向丙偿还。
法院观点
本案中,乙的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征得甲的同意涉及该债权转让是否有效的问题。乙作为甲的债权人,在和丙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后,向甲发出了债权转让的通知。根据法律的规定,已向甲发出民间借贷债权转让通知后,该转让行为就对甲产生了效力。甲应该按照债权转让通知上的金额向债权受让人到期支付款项。
律师说法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该条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债权转让是不用经过借款人同意的。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为借贷关系的债务人,出借人为债权人。债权人在想债券受让人转让债券后,只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后,应该通知借款人,通知义务的履行,就代表着债权转让对借款人已经发生了效力。借款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就应该按照通知上的要求,在款项到期后,将通知上载明的具体金额偿还给债权受让人。
综上,出借人转让民间借贷债权时,不需要征得借款人的同意。所以,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给债权受让人的,出借人不必因此受到约束而不敢轻易转让债权,只要出借人按照法律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就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