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债权转让要满足什么条件
1、有效债权的存在。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无效。
2、被转让的债权还必须具有可转让性。依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例如《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例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转让,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债权的转让也必须通知债务人。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债务转让条件
债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债务转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第二是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第三是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第四是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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