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庆阳市西峰区居民梁某和张某是表兄弟关系,梁某将8万元借给表哥张某后,张某因病去世。随后,梁某向张某的继承人索要借款未果,遂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人在继承张某遗产的同时归还借款。
原告梁某诉称: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3年8月30日、11月19日两次向他借款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2%。借款后,张某支付了2014年1月18日前的借款利息。2014年9月16日,张某因病去世。被告孙某、张某某等4人作为张某的家人,共同继承了张某的遗产。现依法要求四被告共同清偿张某生前向他所借的本金8万元。
被告孙某等4人共同辩称:他们对借款之事一概不知,更没有使用借款,因此不应该偿还该笔借款。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张某生前先后两次向梁某借款8万元,张某作为债务人,便负有到期归还借款的义务。张某去世后,张某的遗产由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孙某等4人占有和使用,作为张某的遗产继承人,便负有清偿张某生前借梁某款项的义务。
律师说法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