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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什么 用益物权的特征和特点

此文章帮助了99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用益物权是什么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用益物权"这一概念在中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出现,有关用益物权的规定也只有零星几条。物权法草案第1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严格说来这也不是用益物权的立法定义。因此,在中国民事立法上难以给用益物权一个明确定义。在民法学上,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特征和特点

(一)主要特征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地役权除外)

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二)主要特点

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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