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管辖法院的确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据此,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则存在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情形:
1、若合同约定了由“联系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分三种情形:
(1)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
(2)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3)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2、若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要求,则适用法定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
(2)合同履行地原则:
二、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作出明确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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