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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常态 非法集资罪的分析

此文章帮助了232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民间借贷的常态:

民间借贷是一种社会性直接融资方式,被金融界喻为“草根金融”、“地下金融”,它对社会融资是一种有效的补充。但是民间借贷也蕴藏着极大的风险,这种以亲情、友情和利益为纽带的融资方式基本是靠信誉作为担保的,一旦资金链断裂,借贷方矢口否认或跑路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十分诱人,因此人们又不惜铤而走险,这也让民间借贷绵延不绝。这种高利息伴随的高风险往往被人们比做“刀尖上跳舞”。

二、非法集资罪解析:

非法集资罪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近年来,随着诈骗技术手段增强,项目巧立名目颇多,非法集资犯罪日益增强。我们应当标清非法集资罪责界限,细化非法集资罪责要点,加强惩治非法集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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