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的种类
以贷款人为标准分为银行借款合同、民间借款合同,这也是最为重要的划分方式。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而与其他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及公民间的借款合同为银行借款合同;民间借款合同指的是自然人作为贷款人而与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缔结的借款合同。
以贷款合同有无担保可以分为担保贷款合同与信用贷款合同。有担保或者抵押保障的贷款合同为担保贷款合同;未设担保以保障贷款收回的贷款合同为信用贷款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银行贷款应实行担保贷款,某些例外情况除外;对于民间借款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根据借款的期限可以分为短期借款合同和长期借款合同。一年以内的为短期借款合同,一年以上的为长期借款合同。
根据贷款的使用方向对银行贷款分为工业贷款、农业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外汇贷款、商业贷款、消费贷款等。这种分类方式将社会各个方面所涵盖,在贷款利率和偿还方式上有所不同。
二、无效借款合同的界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借款合同亦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对于借款合同其他特殊的无效情形有: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2、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该种借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合法合同,如果任何企业之间都可随意借款,便会导致我国金融秩序的混乱。3、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金融机构内部有明确分工,有些部门如果因为手中掌握一些资金,为了得到利息,而进行借贷,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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