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
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们对物质生活要求的不断提高。虽然在以前民间借贷就已经存在,但是在最近几年尤其盛行,那么产生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因有哪些呢?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很多人借款的原因是为了满足自己生活上的需求,但是无法到期清偿所欠债务。而有的出借人则是为了获得高额利润而将所借款项再以更高的利率转借给借款人。另一种情况则是许多公司企业为了缓解本公司的财政危机而利用民间资本融资。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使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是民间借贷纠纷的另一重要原因。在处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很多借款人因为没有担保人或者没有提供相应的物作为自己借贷的担保或抵押,容易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借据、收据的书写不规范也是一个原因,例如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并不是身份证上所记录的姓名,还有为了获得高额利润的借贷方会与借款人签订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合同,使得法律不能有效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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