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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借贷保证合同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

此文章帮助了254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原告李某将20万元出借给林某,由林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利息,并由被告蒋某在担保人一栏中签上蒋岳某。后因林某无法归还借款,原告李某遂将被告林某、蒋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林某归还借款,蒋某承担担保责任。蒋某认为保证人不是自己,而是蒋岳某。

法院观点

本案无证据证明当时蒋某同意由其为本案借款提供保证。蒋某认为征得蒋岳某同意为借款提供保证,故代为签名;而原告李某认为当时是由蒋某为借款提供保证,双方意思表示错误,保证合同未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为借贷提供担保需谨慎,特提醒注意以下事项:

1、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和偿还债务的能力。一般来讲,被担保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会越小。再者要考察被担保人负债的多少,如果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2、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保证担保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7条赋予一般保证人一个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样,担保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

3、同一债务上有多个担保的,最好明确约定保证份额或争当后顺位担保人。《担保法》第12条规定了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所以尽量承担份额较小的担保责任。

4、尽量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向债务人追偿时给自己追偿成功设置了一个保障。所以,反担保不仅可以降低担保人的风险,而且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温馨提示:

专业律师提示您,证据是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最有力保障,它形成与协商、签约、付款、 收息、跟进沟通、催款、争议谈判、诉讼等全流程,有利的证据必将让债权人实现权利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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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的,法院将不会支持你的请求。另外,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应急措施,也就是说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因此,诉前财产保全需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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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资深律师,曾任职检察院、法院系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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