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在台州从事瓷砖生意的王先生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李先生借了76500元,并给李先生打了欠条。之后,李先生多次向王先生索要欠款,但均遭拒,因而李先生依法向有关机构提请纠纷解决。
在审理中,王先生称,欠条的确是他写的,但他写的金额并非为76500元,而是6500元,这“7”是李先生自己加上去的。同时,王先生还说,这张欠条是他在2007年书写的,而李先生为了掩盖事实,裁去了欠条上的时间。他不认可李先生的主张,请求驳回。李先生则称,欠条上确实写了时间,但他在吃饭时不小心把油洒到欠条上,怕其他笔迹被浸,所以才将欠条上浸油的部分裁去。
法院观点
李先生提供的欠条,因上面的金额有重描、涂改,存在一定瑕疵,对于借款时间亦未能进一步举证,导致该借条的借款时间无法认定,李先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对于要求偿还借款765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实践中,民间借贷主要采取借条形式,借条是重要的借款合同形式,具有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对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包括如下条款: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金融借款合同而言的,就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而言,这些条款并非完全必备条款,也就是说,借条上欠缺上述某些条款仍然具有借款合同效力。但根据借款合同的本质及目的,借款金额应该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条款,因此,借条上应写明借款金额(中文),否则无法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
借条在借款数额方面存在瑕疵时,人民法院可以从出借人实际支付的借款金额,结合借款利率、月利息数额、借款期限以及生活经验等内容综合判断,如对利息数额的约定是否与借款数额相符进行判断。《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民贷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现金支付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主要依据,但并非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与否的唯一证据。正如出借人未交付借条所载的借款时,人民法院认定借贷事实不存在一样,当借条存有瑕疵而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时,也不应当仅看借条表面所载瑕疵数额,而应当按照借条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真实意思,并以据此确定的实际款项往来作为认定借款数额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