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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借款人拒不到庭,法院该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1053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1日,罗宇向申庆方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按3%计算,借条未载明还款时间。借款后,罗宇支付过申庆方共6个月的利息1800元。申庆方多次要求罗宇归还该笔欠款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诉求解决。

法院受理该案后,向被告罗宇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举证、答辩期限届满,被告罗宇无正当理由没有按开庭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申庆方向法院出示罗宇签名的借条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罗宇原告借款10000元及双方约定月利息3%的事实。

法院观点

法院审查认为,被告罗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申庆方出具的借条质证,放弃质证权利,应视为对原告申庆方出示借条的默认,被告罗宇向原告申庆方借款的事实成立,因双方未约定用款期限,原告申庆方可请求被告罗宇在合理的期限内归还该笔借款。关于利息,原告申庆方要求被告罗宇按月利率3%计算给付利息的请求过高,故只能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因被告罗宇已经支付至2012年3月1日,故利息的计算应从2012年3月1日开始至兑现时止。

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法院只听一面之词就做出判决侵犯了对方的答辩权,容易发生错案。所以《民事诉讼法》对缺席判决有严格的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对被告缺席判决的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法院已经给被告发了传票:

2、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

3、被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没有正当理由。

只有亲自参加庭审,进行法庭辩论,向法官和对方阐释自己的主张,才能使法官全面了解案情,作出最公正的判决。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会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缺席判决,被告漠视法院权威,就是漠视自己的诉讼权利,最终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被告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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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资深律师,曾任职检察院、法院系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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