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陆某(男)与许某(女)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某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罗某借款共计16万元(一个月内分两次借),借条均注目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借款。借款到期后,罗某多次催要无果,于是将陆某与许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审理期间,原告罗某称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陆某承认借款属实,但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个人所用,被告许某辩称,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田某的个人债务,应当由田某个人偿还。但陆某和许某只有口头答辩,无其他证据证实该债务是陆某个人债务。最后法院判决:陆某和许某夫妻连带偿还罗某16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该案存在诸多疑点,首先,该笔借款有16万元,数额巨大,作为妻子的许某却未在借条上签字也不知情;其次,未发现陆某在当月有投资及其他需要用如此大笔钱的地方;再次,该16万元借款一次借8万、一次6万,两笔借款的时间仅相隔一个星期。但这些疑点苦于无相应的证据佐证,罗某在该案中出具了陆某写的借条,且该笔借款系陆某与许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因此,即使该案疑点重重,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最终判决由陆某与许某夫妻共同偿还该笔借款。
律师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两个:其一,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因此,在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应着重考虑举债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借款人的举债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