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吕某和刘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15日,吕某因建设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刘某借款26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但未约定利息。第二天,刘某通过转账方式将该借款交付吕某。借款到期后,刘某要求吕某返还借款,但吕某以发包方工程款尚未完全给付,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拖延还款。刘某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吕某返还借款26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吕某与刘某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刘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合同到期后吕某未按约定返还借款,现刘某请求吕某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逾期利息的标准,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来说,根据民贷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从其约定,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