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饱和让借贷双方关系:
汉中位于陕西省西南部,自古就被称为“天府之国”和“鱼米之乡”。2008年“512”地震波及汉中,由于受灾程度相对严重,灾后重建的规模将非常庞大,该地区的基建业务亟须扩张,工程建筑公司因此获得众多工程承包业务,同时产生了对基建所需建材钢铁和机械的巨大需求。民间借贷也就围绕众多承包工程活跃起来。
2011年老王在太原酒局上认识了一位“商人”,对方出手阔绰且品位高雅,身上行头没有五位数以下的,车子都是五六百万元,且在五星级酒店有长期包房,千万元的生意都算小的,开口都是两三亿元的工程。老王很是艳羡,便极力结交,这位商人终于在一次喝茶时拿出一份中标合同,那是西北某地一个政府招标工程,标的两亿多元。工期只要5个月,各方打点完利润还有70%左右,如果顺利完工,老王赚2000万元没有问题。
老李当时真的很心动,根本没有意识到风险,因为借条上明明白白写着是借款,万一盈利我还能白白赚三成利润。老婆对此也很上心,经常会给老王家买些礼物示好,因为也不是谁都能够投资老王的项目。按照老王的话来说,很多人要给他投资,他都不接受,只要我认可他,就什么都不用管,年底查查账就好。他也请了专门做账的人员。”老李说。
老李表示,“眼看三四年过去了,老王借我的本钱并没有还给我,利息倒是给了50万元,至于分红我也不指望了,我只希望他快点把我的本金400万元还给我,或者只给350万元也行。可是现在,他自己的800多万元都在项目里压着。他没钱还我,我也没办法。我一生的积蓄都在老王那里,压力太大,晚上都睡不着觉。现在觉得,有多大的本事就做多大的事情”。
二、非法集资罪解析:
非法集资罪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近年来,随着诈骗技术手段增强,项目巧立名目颇多,非法集资犯罪日益增强。我们投资项目是应当加强防范,标清非法集资罪责界限,细化非法集资罪责要点,加强惩治非法集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