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为清偿基本情况
以下债务不得由第三人清偿: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特别约定,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在债的关系成立时约定,也可以在债成立后、第三人履行之前作出约定。二是依债的性质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有些债务,在性质上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如以债务人本身的技能为标的的债以及基于债权人与债务的人特别信任而成立的债,原则上须由债务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清偿。
清偿是合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法定原因。且清偿得以第三人为之为原则。学界对于第三人清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可能导致第三人清偿的原因行为,并对它们进行比较和区别。而对于履行中无厉害关系人违背债务人意思的第三人清偿,则仅是在理论上明确了该履行行为可以发生债务清偿的效果。但对该清偿行为的性质、效力、及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各自的请求权等问题却甚少关注。以合同履行中违背债务人意思所为之第三人清偿与其他有可能导致第三人清偿的原因行为的区别作为切入点,力图说明违背债务人意思之第三人清偿的性质及其他相关问题,为这种清偿行为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引。
二、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区别
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移或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
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制度(合同法84条)。根据债务是全部转移还是部分转移,债务承担又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两种形式。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原债务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原合同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原债务人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原债的关系,承担部分债务或与债务人连带承担债务的制度。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
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最主要的区别是:一、是否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同。三、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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