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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加害给付,加害给付的主要特点

此文章帮助了379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加害给付

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例如,债务人交付的家畜患有传染病,致使债权人的其他家畜受传染而死亡;因债务人交付的家电质量不合格,致使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害等。在加害给付中,债权人受到的损害,可能是财产利益,也可能是人身利益。

二、加害给付的主要特点

加害给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债的规定。加害给付只能在履行有效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也就是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债务人所作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合同不能成立或者应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在此情况下,只能产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而不产生加害给付责任。还应当看到,加害给付的主体只限于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也就是说,只有当债务人实施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履行行为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才有可能构成加害给付。如果是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一定行为,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则不属于加害给付。

(二)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德国学者称之为附带损害。所谓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学理上又称为固有利益或维护利益,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不受债务人和其他人侵害的现有财产和人身利益。此处所称的现有财产是指履行标的物以外的财产,或称为履行利益以外的财产利益。所谓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29条称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应该说后一种表述更为明确。它是指产品和劳务瑕疵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等造成债权人遭受人身伤亡和给付标的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三)加害给付是一种同时侵害债权人的相对权和绝对权的不法行为。从上述分析可见,债权人享有的履行利益实际上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而债权人事有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乃是债权人享有的绝对权,这两种权利分别受到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保护。由于加害给付的行为将同时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此种行为既可以是以积极的方式实施(如医院医生的误诊),也可以是以消极的方式实施(如故意不肯知产品不合格的危险而使买受人道受损害)。加害给付行为可以是因为给付的标的物因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同时也可以是给付行为本身不符合合同规定直接造成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的损害(如因承运人的重大过失致使旅游车翻车,使旅客遭受伤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加害给付都会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同时产生,这就是说加害给付是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重要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在德国的判例和学说中,虽将加害给付作为一种特殊的违约行为来对待,但加害给付制度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性的制度。按德国学者的观点,“凡是既不导致给付不能,又不能导致给讨迟延的均是积极侵害债权。”换言之,积极侵害债权处于辅助型(residual,subsidary)的位置,“只要是非给何不能与给付迟延的其它给付障碍形态的均称为积极侵害债权。”德国判例中也认为积极侵害债权是在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以外的第三种债务不履行形态,此种形态只有在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均不构成时,始有适用。德国法中将加害给付作为一种辅助性的制度对待,主要是德国法中是将给付不能与给付迟延作为主要的违约形态,同时加害给付又没有在法典中规定,所以它只是判例学说所发展起来的、旨在填补立法不足的一项制度。

从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并没有将加害给付作为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对待,而是将其包括在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之中的。我国法律既不强调单纯的合同责任来处理加害给付案件;也不认为加害给付只是一种辅助性的制度,而为了保护债权人和消费者,对他们在因加害给付受到侵害后,提供了充足的补救措施,允许债权人直接以加给付为根据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

如果上面看不懂,换种简单的说法:加害给付是一种特殊的瑕疵给付,是指不仅给付行为存在瑕疵,并且因该给付行为给债权人的人身或其他财产造成了损害,瑕疵给付需承担违约责任,而加害给付存在违约与侵权。

以上就是什么是加害给付,加害给付的主要特点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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