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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民间借贷的效力,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589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非金融机构民间借贷的效力

《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是有可以效的。

2004年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六条已开先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这其实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解释并未完全放开,若能证明企业间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应认定其放贷行为无效。认定是否属于经常性放贷业务,应当结合企业的注册资本、流动资金、借贷数额、一年内的房贷次数、借贷利息的约定、借贷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等,通过自由裁量,综合认定。

二、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理解民间借贷无效需注意两点:1、转贷,“转”着,出借的不属于自己的资金,“贷”者不属于一般借款行为,,而是属于金融业务,具有公众性(对象的非特定性)、经营性(持续性的,目的范围内的事业)、特许性。2、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将借款用作赌资、毒资、嫖资等。

以上就是非金融机构民间借贷的效力,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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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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