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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集资借贷合同效力,借款人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此文章帮助了347人  作者: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企业内部集资借贷合同效力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内部集资合法构成要件:

(一)经依法批准;

(二)借款对象限于单位内部职工;

(三)集资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

(四)采用借款方式。

二、借款人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一)《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民间借贷规定中的几种情形的法律效果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1)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人不支付利息;

(2)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不支付利息;

2、一方不属于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合同。

(1)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人不支付利息;

(2)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应支付利息,利率通过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确定。

以上就是企业内部集资借贷合同效力,借款人是否应当支付利息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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