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不仅涉及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有时也会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清偿。下文将为大家简单阐述一下离婚财产分割共同债务的认定与离婚财产分割时债务的清偿。
一、离婚财产分割共同债务的认定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这里“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提法在立法时似无明显问题,但现在看来含义偏窄,应强调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和因共同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二、离婚财产分割时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应先于个人债务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负清偿责任。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前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夫妻双方以个人所有财产均等偿还;如双方有争议,或不能全部清偿的,偿还办法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应通知债权人到庭。
共同债务理应在离婚时由共同财产偿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判决先分割共同财产再在离婚后分别偿还共同债务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偿还的先后和办法,并规定只有在共同财产不足清偿,个人所有财产也不足以清偿应偿份额时,或者是双方有重大争议时,才应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个人财产应优先偿还共同债务是离婚时债务清偿的一项原则,也有必要规定在法条中。另外,由于共同债务的清偿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审理这方面的问题时自应通知债权人到庭,以避免造成新的纠纷。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释义】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规定。第三人因此可以分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且以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其参加的方式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则是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并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两者比较突出的区别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一般处于辅助人的地位,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因而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除非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
涉及共同债务的离婚财产分割往往更加复杂繁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