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权代理借款的概念
无权代理借款,是指在借款合同中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借款活动的行为。无权代理的行为是一种有瑕疵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似乎符合代理条件,但实际上并没有代理权。代理权来自于委托人的委托,而行为人在没有合法委托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往往表面上的合法形式,否则对方当事人不会与其订立借款合同的。
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与他人订立借款合同的合法表现形式,首先是以所谓的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借款合同,如果以行为人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借款合同,不论其有无代理权,均不能成立代理借款合同;其次,许多无权代理都有一定的合法的手续和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确有委托,只是代理人逾越代理权限,有如有理由使与之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行为或者手续等等。
二、民间借贷中的无权代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民间借贷无代理权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形。
1.没有取得本人的委托授权
委托代理权来自于本人的委托授权,行为人根本没有本人的委托授权,与本人根本没有发生委托代理关系,就没有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就代替借款人借入资金,或者代替贷款人出借资金,就是无权代理行为。
2.借贷代理人超越代理权
行为人与本人存在代理关系,但行为人超越了本人的委托授权范围而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属超越代理权行为。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贷款人的代理人和借款人的代理人都有可能超越代理权而与他人发生代为借贷关系。超越代理权行为主要表现在借贷数额、利率、期限、币种等内容上,然而对借贷数额、利率、币种和期限有无超越期限的分析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民间借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另有约定,则依约定进行。
3.借贷代理权终止
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原来有代理关系,后有各种原因,代理关系已经不复存在,代理权已经消灭。代理权终止后,原代理人(行为人)仍以原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亦属无代理权行为。代理权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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