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贷还贷的法律特征
1.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两个借款合同。银行与借款人前一笔借款合同形成一个借贷法律关系,借款人“以贷还贷”,又与银行签订一个新的借款合同,形成了一个新的借贷法律关系,新借款用于偿还前笔贷款,前一借贷法律关系由于履行权利义务而消灭。
2.双方当事人同一。前后两个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是相同的,担保人不一定相同。
3.前后两个借款合同紧密相接。在贷款证上前后两笔贷款是连续记载的。实际操作中,后一贷款一般当天进入借款人帐户,随即又打回贷款人帐号,个别情形下几天后打回。也有做法是,后一笔贷款直接在贷款人帐号内部划转,根本不进入借款人帐号。
二、以贷还贷合同的效力认定
“以贷还贷”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是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普遍关心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影响到“以贷还贷”主合同的效力,而且还影响到“以贷还贷”担保合同的效力。对“以贷还贷”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以贷还贷”行为没有限制,目前也没有事实证明“以贷还贷”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如果“以贷还贷”借款合同确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话应当认定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原经济庭庭务会议“关于以贷还贷”的《庭推精要》也倾向于多数人意见认定“以贷还贷”的行为有效。因为“以贷还贷”现象非常普遍,各个专业银行都或明或暗地在搞“以贷还贷”,如果认定无效,打击面太大,社会效果不好。作为金融主管机关的中国人民银行曾有意见认为,“以贷还贷”是流动资金使用方式之一,但对金融界广泛存在的“以贷还贷”现象并没有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名义正式发文加以肯定,只是人民银行下面的部门有书面意见肯定“以贷还贷”,不能代表人民银行的意见。对“以贷还贷”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也没有明文禁止。按照合同理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视同合同行为,这种行为只要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确认其效力。
以上就是法邦网小编为你讲解的关于以贷借贷合同的一部分知识,如果您还有需要了解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