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纠纷有什么特点
1、受理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且增幅较大。
2、诉讼标的额逐年增大。
3、约定利率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双方约定高利率的现象日趋普遍,尤其在大额借贷中更为常见,无息借贷案件占比很小,且大多涉案金额较小。一般约定月利率为2分至5分,由于本金数额较大,再加之主张不及时,往往产生巨额利息。
4、涉案主体广泛,关系复杂。民间借贷包括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从事非金融业务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借款,涉及主体广泛,既有普通的借贷,又有与夫妻共同债务、买卖合同、建设工程等问题相关联的借贷。“借条”背后的真实法律关系复杂多样,有些借条名为借贷实为出资、欠款、损害赔偿、补偿乃至工程款,因此案件的定性就尤为重要,不同的定性决定不同的审理方向。
二、影响借贷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哪些
1、约定利率高于法定利率,高出部分无效。根据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年利率约定高于36%的超过部分利息的约定无效,高于24%低于36%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已经支付的要求返还不予支持,尚未支付的要求法院认定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可以自愿支付。
2、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此类约定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约定复利后超出法定利率的部分无效。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约定复利的情况下,利息及复利合计不超出年利率24%时,可以予以保护;超出24%的部分无效,不予保护。
4、受欺诈、胁迫订立合同可变更、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5、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6、自然人行为能力瑕疵。自然人行为能力存在瑕疵导致合同效力待定,这类比较少。。
7、非法集资。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存在较多,但较少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立案审查,多以刑事犯罪形式进行审理。
以上是关于“借贷纠纷有什么特点,影响借贷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哪些”的介绍。由于过于轻信或缺乏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在从事民间借贷活动中行为不规范,不签订书面合同、不出具借条,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导致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所以最好请专业律师借贷,搜集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