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阿里某某小额贷款公司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而合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可以从事小额贷款业务。2011年3月11日至2011年6月1日,黄某某通过阿里金融网站申请淘宝信用贷款,阿里某某小额贷款公司审核通过黄某某的贷款申请后与其在线通过淘宝信用贷款网站订立《淘宝信用贷款合同》共4份,黄某某分别向原告贷款14000元、51662元、52307元、119589元,阿里某某小额贷款公司合计发放贷款237558元。合同均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日利率为0.052%,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加收50%;还款方式为每月偿付当月实际产生的利息,到期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张某与黄某某为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黄某某支付阿里某某小额贷款公司利息16396.31元,归还借款本金4098.82元,尚欠借款本金233468.18元,经多次催要,黄某某仍未清偿。故阿里某某小额贷款公司将黄某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贷款及利息。
法院观点
法院认定原告阿里某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黄某某所签订的淘宝信用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根据被告的申请将贷款发放至被告支某某账户,履行了放贷义务;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黄某某、张某系夫妻,理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律师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两个:其一,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因此,在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应着重考虑举债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借款人的举债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