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15日,夫杨某向刘某某借款50万元,并向刘某某打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刘某某人民币50万元整,利息2分, 2012年5月14日前归还,借款人夫杨某。期满后刘某某向夫杨某催要该款3次,夫杨某一直未还,后干脆更换手机号码,致使刘某某无法联系到夫杨某。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2012年7月15日刘某某以夫杨某与妻张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50万元借款及利息。开庭审理时,夫杨某没有到庭,妻张某到庭述称两个多月来夫杨某就一直没有归家,家人也无法联系到他,而且这两年来与夫杨某之夫妻关系一直紧张;并认为,自己对夫杨某向刘某某借款根本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该借款不应当由自己来还,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某亦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
法院观点
夫杨某该笔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妻张某也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属于夫杨某个人债务,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妻张某就不承担还款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某某认为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妻张某否认该款用于共同生活,且刘某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已用于两被告的共同生活,也没有证据证明妻张某分享了该笔借款带来的利益。因此该借款宜认定为夫杨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基于此,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为前提,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没有两种例外情形时,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