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债务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与债权人无关。
2.免除债务权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债务的全部。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同时,免除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免除。
3.债权转让权
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4.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
二、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签订借贷协议
现实生活中,有的债权人往往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书面字据,一旦借款人否认,债权人就很难保障债权。债权人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结局。因此,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而且协议中要体现借款币种、数额、时间、用途、期限、利率(签订的利息要在法律保护的范围)、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2.及时催收借款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2年,债权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可达20年。
3.运用法律讨债
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应当冷静下来准备好证据寻求法律的保护,在准备证据时候尤其记住,大额的借贷时(5万元人民币以上),资金的交付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且债权人要保留好转账的相关票据,表明债权人和借款人签订的合同是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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