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一)在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首先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间的借贷关系不合法,就不能产生借贷的相应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如果是合法借贷关系的,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二)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或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对没有约定利息的,或对有无约定利息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视为无息借贷。(三)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四)民间借贷属于定期无息借贷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是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的,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对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的,催告期能证明的以证明时间为准;不能证明的,以起诉日为准。(五)民间借贷担保关系中,经审查如果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抵押担保的,应查明抵押是否有效,如果抵押人对抵押物没有所有权或抵押物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无效;对一些抵押需登记生效的,还要审查是否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应认定抵押无效。(六)对民间借贷有约定违约金的,又请求逾期利息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返还借款的,实际上也就构成了一种合同上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可以依约定请求违约金,或者请求逾期利息,法院只能支持其中一项,否则就是显失公平。(七)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八)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九)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二、如何防范民间借贷的风险
首先,最好订立协议。现实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书面协议,这种情况下,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可能也会面临证据不足的问题。因此,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盖章,双方各执一份。但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或借条”的形式代表合同,这也是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的。其次,约定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法院才能支持利息,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再次,要求提供担保。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并订立书面协议。有些财产抵押,还应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这样,借款人一旦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最后,出借后要注意及时催收,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2年,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应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保留其他已经催要的证据,以确保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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