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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以口头合同形式缔结,法院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169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10月28日,被告李某在东北出差时打电话向原告借10万元,期限1年。李某给原告发短信提供账号,帐号户主荣某原告不认识。原告当日即转款,嗣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李某和荣某的刑事责任,也曾向法院主张由荣某返还不当得利,皆未果,现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李某主张原告给荣某转款系偿还同年5月8日向自己借的款。原告否认向李某借过款。李某未能提供原告借款的相关证据。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大量民间借贷关系以口头合同形式缔结,原告陈述其转款时被告在外地,未出具书面借款协议合乎情理。被告主张原告转款给荣某的款项系偿还之前的借款,因被告不能提供该借款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王某虽仅有转账凭证,但其陈述合理,法院判决李某应偿还借款。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借条属于合同的一种,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只要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如果一方违约,也就是出借人不把钱借给借款人,或者借款人不还钱给出借人的情况,口头订立的借款协议即借条,就很难证明借款的事实。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是根据证据来进行判断的。

出借人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在纠纷发生时,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意,此时法官需要综合交易习惯、证据性质,依法进行自由裁量,判断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合同。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必要的事实和证据,包括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记录、职务行为记录、当时的承认、事后的追认,只有有了足够的证据,在法庭审理中,法官认为证据充足,自由裁量才有意义。假若没有充足证据,即以当事人法庭陈述或不全面的证据作出判决,自由裁量就是空话,反而滋生司法不公的根源,法官就会驳回出借人的起诉。

书面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除此之外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如果没有书面借条的情况下,就要寻找其他的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说服法官相信存在借贷关系。证据必须有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寻找符合证据三性的间接证据就是诉讼胜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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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资深律师,曾任职检察院、法院系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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