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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的单方处分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499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原告与第三人曾为夫妻,二人于2010年8月离婚,二人与被告为朋友关系。2010年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于当日原告、第三人在场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借款后经第三人催讨,被告分三次通过现金偿付给第三人合计20万元,并于案件受理后由第三人向被告补充出具收条。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并未实际偿付给第三人20万元,被告提供的三份收条是被告与第三人串通伪造,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及第三人对于三份收条实际形成于本案立案受理后的证据瑕疵问题能够做出合理的解释,通过经验法则判断,鉴于被告与第三人系朋友关系,并不能排除存在先收款后补收条的可能,对二人的辩解理由予以采纳。并认定被告在第三人的催讨下,将20万元借款分次偿付给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对案涉借款的合法有效清偿。

律师说法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一类案件涉及到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单方处分夫妻共同债权的处理。现实生活中,基于多种原因,在涉及夫妻共同债权的诉讼中,可能存在虚构共同债权或虚假处分债权,如果处理不当,易造成不良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在事实认定、证据认定等方面都应当慎之又慎。对于夫妻共同债权的单方处分,一般只要当事人认可或当事人有充足理由,根据自认的证据规则,是能够予以认定的。法院在审查时应严格对待,实行完全举证责任制度。即在当事人认可事实的基础上,要求当事人对其单方处分行为进行举证并对其合法、合理性做出解释,法院在认定事实及认证证据时,不仅严格适用证据规则,还要通过生活的经验法则进行综合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况,按照个人债务处理: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采取证明责任倒置的方法,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非举债一方有证据证明存在两种例外的抗辩事由。因此,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2)《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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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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