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同学关系,被告赵某某因生意周转向原告丁某某借款两笔,分别为5000元、4000元,共计9000元。因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平时关系较好,在被告赵某某向原告丁某某借款时,原告丁某某未要求被告赵某某出具借条。两人口头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丁某某多次催促被告赵某某返还借款,但因被告赵某某生意经营惨淡,无力返还该借款。原告丁某某于是将其与被告赵某某的通话录音录下,作为证据起诉赵某某。
法院观点
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因本案没有直接的书面证据,法庭对原告丁某某提交的录音证据没有当庭认定其效力,又两次向被告赵某某送达了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出庭应诉,但其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后法庭又多次联系被告赵某某,并到其蔬菜大棚处说理,被告赵某某才出庭应诉。庭审中,原告丁某某向法庭作了陈述,并提交了与被告赵某某的通话录音证据。被告赵某某辩称向原告丁某某借款9000元属实,但该借款已经全部偿还完毕。法庭询问被告赵某某有无向原告还款的证据,被告赵某某称没有。本案经审理,最后判决的结果是被告赵某某败诉,其返原告丁某某借款本金9000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律师说法
关于录音证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三是还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为了提高胜诉率,除提供具有合法来源、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外,还要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增加视听资料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