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家住禹州市浅井乡张飞庙村的村名陈相宇(化名)先后分6次收到宋文长(化名)现金5.8万元收条。后来,宋文长拿着陈相宇亲笔书写的这6张收条要求还钱。陈相宇无论如何也不肯偿还这笔欠款。无奈,宋文长只好起诉到禹州市人民法院,要求陈相宇还钱。陈相宇很不乐意,其理由是收条跟借条能一样吗?这完全是两个概念,表达的是两种意思。宋文长也觉得委屈,打条的时候没想太多,哪有他明明收了钱还可以不还的道理?
法院观点
法官审理后认为收条并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因为宋文长向法院提供借贷关系的证据不足,所以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收条”表明的是一种收到款或物的事实状态,收到人主观上可能并无占用、接受他人之物,且有归还的意思表示,这样的事实状态,可能是取原来属于自己的东西所形成,也有可能是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取自己有权利获取的东西所形成,本身并不表明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而“借条”无论是收到人还是出借人,都很明确钱或物的归属,收到人当时的意思表示也很明确,就是使用、接收的他人之钱、物,也很明白借他人的钱、物是负有归还义务的。因此,“借条”表明了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只需出具“借条”便能证明其对借款人或借用人享有债权,且无须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或收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