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2月3日,肖苇曾向周璇借款6万元,言明一个月内还清。谁知因接连生意亏本,周璇一直没有还款,肖苇也出于好友之情未曾索要。转眼到了2011年3月2日,肖苇担心超过诉讼时效,又因不好意思当面开口,便向周璇发了一条手机短信,要求其做好还款计划,但并未保存发送内容。由于周璇接连两天没有回复,肖苇于3月5日找到周璇。可周璇却声称超过了两年,已过期作废;肖苇的短信只是邀请吃饭,而非催款。
法院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诉讼时效至2011年3月2日,肖苇此后要想胜诉,就必须证明期间曾提出过还款要求,引起了时效中断,可重新计算两年。肖苇虽于2011年3月2日向周璇发送过手机短信,但不能证明催款内容的完整性。手机短信内容的完整性,不仅包括短信传输过程中的各种要素,如发信人、收信人、发送时间、接收时间等,更重要的是手机短信所载文字内容。尽管本案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各种要素加以查证,但具体内容却因肖苇没有保存、周璇否认、现有技术无法落实而不能确定,肖苇也就必须承担举证不能即败诉的后果。法院驳回了肖苇的还款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对于约定还款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偿还的,债权人需及时催讨。如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后起诉,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债务人据此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人的债权则不受法律保护。但同时法律为了避免诉讼时效制度引起的法律关系长期不确定状态,法律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即如果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权利人即使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其权利法律也不予保护。
其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该条规定了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事由:权利人向对方提出要求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