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在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中规定民间借贷利息的内容: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二、利息无效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没有约定利息的。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的一方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第二种情况: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借贷双方如果约定了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法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还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而已经支付的年利率24%至36%以内的利息,请求返还得不到支持。
第三种情况:“预扣”的利息可以不算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比如借1万元,事先扣掉了800元做利息,实际到手的是9200元,而法院认定的本金是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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