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6日,李某某因经营需要向王某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借期,并出具借条一份。2012年10月26日,李某某因车祸死亡。经查,在向原告贷款前李某某已离异,李某某的三个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别为李父、李母、李女。王某在多次向李某某家人主张债权未果后,遂以李某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李父、李母、李女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王某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告李女对原告所述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没有异议,但表示放弃对李某某遗产的继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李女的诉讼请求。李父、李母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李某某所签借款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原告可以主张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款,李某某在收取款项后未按期偿还,已构成违约。李某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死亡,其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负有偿还义务。李女明确表示放弃对李某某遗产的继承,李女对李某某应承担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李父、李母未明确放弃继承,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属于“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视为接受继承,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尚欠借款本息。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父、李母在继承李某某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141998元;驳回原告对李女的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在一审阶段生效。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