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某与尹某系夫妻,毕某在2011年7月14日向夫妻二人借款4万元,出具借条写明:“今借到尹某、孙某现金40000元,借款人:毕某。”其后尹某去世,孙某将毕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4万元。
法院观点
4万元虽然属于孙某、尹某的夫妻共同债权,但尹某去世就产生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属于尹某的财产就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因此,需要追加尹某的其他继承人参与诉讼。
律师说法
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所谓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因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或者义务,或者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的侵害,部分共有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清偿债务”。
此外《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4万元作为夫妻共同债权,尹某去世后,2万元分出为李某所有,余下的2万元为尹某的遗产。因此,李某不能独自一人向毕某主张4万元债权,尹某有其他继承人的,应当通知他们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但明确表示放弃这2万元实体权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