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用褪色笔写借条
24岁的阮先生是绍兴市越城区人,从2013年起,阮先生陆续借给朋友茹某12万元。2014年,茹某向阮先生出具了一份借条,确认借款事实。自此以后,阮先生向茹某多次催款,茹某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去年5月20日,茹某主动联系阮先生,约定见面处理借款事宜。第二天晚上8点左右,茹某先归还了一万现金,并要求重写借条。
阮先生没有多想,当即将原先的借条交还,茹某则拿出自带的笔重写了一张借条,按好手印。写完后,茹某随手将笔扔在地上,很快离开现场。茹某离开后,阮先生才发现借据上面的字是蓝色笔迹,他有些不放心,所以打电话给茹某,谁知茹某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找各种理由推辞,就是不愿意回来。当时已经是晚上,阮先生借着路灯细看借条,却发现借条上的字迹已经模糊不清,但他此时联系茹某,对方仍然找借口拒绝重写借条。
阮先生着急,趁着借条上的笔迹还未完全消退,他急忙找了熟人作证,并去复印店复印了一份借据。大约过了一个小时,阮先生终于拨通了茹某的电话,没想到茹某在电话里很嚣张:“不会留把柄给你了,你也闹不成,让我再写借条是不可能的。”而此时,借据上只剩下几个空空的指印。当晚9点20分,阮先生报警,值班民警告知,阮先生的遭遇属于经济纠纷,不予受理。之后,阮先生一纸诉状将茹某告上法庭。近日,绍兴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因茹某否认自己出具过涉案借条,2016年2月25日至同年7月13日,法院依据原告阮先生的申请,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阮先生提供的空白借条、收条内容进行还原鉴定,经鉴定,欠条上的笔迹居然又显现了。虽然经过多次技术还原处理,借条上的字迹有些淡,但仍能辨认出“今收到阮某某拾壹万元整”、“2015.5”等内容。法院技术科工作人员介绍,茹某写的字据之所以消失,应当是他使用了消字笔。经过法庭调查,茹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
书写借款合同应注意什么
(一)借条的名称最好不要写成欠条
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避免出现欠条可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要写清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三)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还款到期日之后的两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将利息约定在借条中
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