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子继承丈夫遗产时应偿其借款
王某生前向他人借款,死后其妻却拒绝偿还。原告孙某与已故的王某是朋友关系,王某生前曾向其借款7700元,并打过欠条。王某去世后,孙某要求其妻方某偿还,虽然方某承认欠条确为其夫所写,但其辩称该借款是丈夫的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家庭生活,与其无关,拒绝偿还,双方遂闹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方某确实不知其丈夫的生前借款,且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但方某在其夫去世后,依法继承了王某的房屋一套,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而本案中,方某继承的房屋价值远远超出了借款金额,因此须向孙某偿还借款。
4月2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因偿还丈夫生前债务而引发的纠纷案,判决被告方某偿还原告孙某借款7700元。
二、民间借贷合法可以要求偿还本息
2月1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杨红根、刘计娟应偿还原告周小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1日,被告杨红根向原告周小雄借款50000元用于周转。被告于当日出具了欠条,并约定按月息0.014元计息,2009年6月份前还清。但此后,被告杨红根未付分文。被告杨红根与被告刘计娟于1999年2月5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10日办理离婚登记,被告杨红根系在与被告刘计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因此,该笔债务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红根向原告周小雄借款5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现被告杨红根逾期未偿还借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