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利贷的盛行原因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一向难以解决,正规银行考虑到风险和效益问题,很难向中小企业打开放贷大门。而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考虑到中小企业的生存问题,开始试行小额贷款公司。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着一些先天的不足。一是只存不贷,小贷公司的资金量受到限制;二是小贷公司目前的审批仍有门槛,小贷公司数量仍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贷款。
(二)老百姓投资渠道较窄,高利贷收入具有吸引力。中国的储蓄率一直居高不下,但由于银行利率不高,而我国适合老百姓投资的渠道较少,因此,许多老百姓希望能用闲置的资金赚到更多的钱。而高利贷在浙江、福建等地已经运作了很长时间,高利贷的还贷有其民间保障手段。
(三)一些中小企业认为未来房地产等产业溢价可以覆盖高利贷利息,并且有盈利。借高利贷的企业,尤其是房地产企业,认为投资房地产,将来政府放宽财政和货币政策,房产溢价将能补偿高利贷的利息,并获得盈利。
二、法律对放高利贷怎样处罚
借款合同多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支付利息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则构成违约,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主要是因拒绝偿还利息所引起的。对于逾期期间的利息,能否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文规定,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对于逾期支付的利息应当可以计入本金计算利息。但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出于权利义务平衡考虑。如果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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