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P2P借贷纠纷风险如何预防
曹先生等53人通过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络贷款平台借给广州某餐饮公司共计160万元用于某经营项目,但借款到期后餐饮公司仅偿还部分出借人的借款,未能还清曹先生等22人的借款。目前餐饮公司资金链已断裂,所经营的店铺也全部歇业。2015年底,某科技公司曾在曹先生等出借人参加的QQ群中发布公告,表示已经委托追债公司进行处理,期限两个月,届时若未能追回余款,某科技公司将垫付剩余借款本金。后曹先生等22名原告分别起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某科技公司偿还借款、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某科技公司收到起诉书后,表示愿意遵循《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剩余借款本金承担保证责任,但不同意负担利息、违约金。经多次协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众筹、P2P网络借贷等涉互联网借贷模式曾发展迅猛,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始终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出借人在参与P2P网络借贷时,应认真阅读P2P平台的服务指引及公告,厘清该平台对于相应借贷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是如何约定的,这直接关系到借款人违约后,出借人能否要求P2P平台代为偿还借款本息。对网络借贷平台而言,也应加强对融资项目方的资信审查,防范自身经营风险。
二、收取高息法律风险提示
原告宋先生称其向被告刘先生借款300万元,期限3个月,每月支付利息15万元,宋先生已经按期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利息45万元。现宋先生以约定利率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为由,起诉要求刘先生退还多收取的利息18万元。刘先生则表示宋先生当时急需资金周转,得知刘先生有300万元准备用于购房,立即提出短期借用该笔款项。刘先生当时已相中一套房屋,需支付300万元价款,故不愿出借。宋先生称刘先生购房目的是投资,预计3个月内房价不会大幅上涨,还不如将钱借给宋先生,每月还可以收取15万元利息。在宋先生的不断劝说下,刘先生最终出借了该笔款项。没想到借款期间房价大幅上涨,即使加上45万元利息,也买不到同等房屋了。刘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很亏了,宋先生还要求返还部分利息,很是气愤。经法官耐心释法,刘先生认识到超出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属于无效,同意返还。
对民间借贷设置利率管制上限,能够防止资金过度投机从而脱离实体经济,也是基于社会道德的考量。如果放任高息则会导致借款人债台高筑,危及社会稳定和谐,而且容易导致泡沫经济问题的爆发。《规定》明确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于利率上限的管制立场,不论借贷双方是否真实自愿达成高息约定,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均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出借人则必须警惕,过高的利息背后往往隐含着更高的风险,而且超出规定上限的利息全无法律保障,就像无根浮萍一样,是留不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