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徐子明与被告黄忠杰、厦门致晟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致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子明诉称,2011年2月24日,被告黄忠杰向原告借款310万元,双方约定2011年3月16日之前还清,月息按2%计算。被告致晟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黄忠杰拒不还款,也未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截至起诉之日仍未偿还本金及约定利息。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黄忠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0万元整及利息155万元(自2011年2月24日起按月息2%计至2013年3月24日止),以上合计465万元;2、被告黄忠杰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2万元;3、被告致晟公司对上述1、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黄忠杰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310万元的借款关系,也从未收到过该笔借款。本案借条是原告之父徐奕宝为保护其对被告黄忠杰享有的300万元债权本金的一部分高额利息而让被告黄忠杰出具的,其目的是想以合法形式来保护违法高息。原告以该份借条为依据主张本案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该310万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不应予以保护与支持。
被告致晟公司辩称,根据被告黄忠杰所述,310万元的借款关系并不存在,黄忠杰与徐子明所签借条也未得到实际履行,该借条的实际目的是以合法形式来保护违法高息,该310万元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不应予以保护和支持,所以被告致晟公司对本案讼争债务无需履行保证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三方确认原告徐子明与被告黄忠杰于2011年2月24日签署了一份借条约定被告黄忠杰像原告借款310万元,至2011年3月16日还清,被告黄忠杰每月按2%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若未按期还清,被告黄忠杰自愿按日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自愿以其在社会上的应收款及其名下的资产无条件作为连带还款责任保证,直至全部债务得以偿清之时止,同时承担逾期后的违约金及原告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追收师费、执行费等费用,并保证不再提出任何理由进行申辩。借条还约定,上述借款由被告致晟科技作为连带还款责任保证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止,担保期限为二年;2、被告黄忠杰在2011年2月24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收到原告310万元借款的收条。
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与被告黄忠杰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法律关系;2、被告黄忠杰应否向原告偿还310万元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以及被告致晟公司是否应当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证据。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忠杰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天依约向被告黄忠杰提供了讼争借款310万元,被告黄忠杰当天出具收条确认收到上述款项,被告黄忠杰与被告致晟公司于2011年9月2日出具确认书再次确认上述款项。现被告主张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但其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合同未实际履行,被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故被告之该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院对上述讼争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黄忠杰并未依约偿还讼争借款及利息,故被告迟延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与被告在借款合同中将利率约定为每月2%,未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此外,被告致晟公司在借条中明确表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确认书中签字盖章,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本院依法对其效力予以确认,故被告致晟公司应对本案讼争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黄忠杰偿还讼争借款310万元及其利息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致晟公司对本案讼争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原告与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若被告未按期还清所欠款项,自愿承担逾期后原告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因此原告请求被告黄忠杰承担律师费2万元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黄忠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子明偿还借款本金31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自2011年2月24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2、被告黄忠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子明支付律师费2万元;
3、被告厦门致晟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厦门致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忠杰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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