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当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里包括夫妻双方以双方名义的债务,也包括夫或妻一方以一方名义所借的债务。所以在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1)该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无论该债务是以一方名义所借还是以夫妻双方名义所借(3)即使是婚姻关系存续之前产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基于此,本文提出了以下问题,即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人对外作为保证人,那么该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二、的对外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处所说的对外担保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人以作为保证人的身份为某一债权对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在该担保中,担保人不直接享有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只是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时才承担补充责任。所以担保人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直接权利人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成为直接的义务人。由此可见,担保债务是担保人对第三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担保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不想有直接的权利,只在特定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义务,所以担保债务在夫妻关系中也应当属于是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根据第一个问题中,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条件,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使担保债务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很显然,担保债务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为再担保债权债务中担保人并不想有直接的担保权利,所以担保债务理所应当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既然担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担保债务亦不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对于担保债务的清偿应当由担保人用其个人财产清偿,担保人的配偶对其没有偿还责任。
并不是所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前所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应承担的担保债务,由于其显而易见的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如果在现实生活中不能辨别某种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寻求正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