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某公司因债务纠纷被赵某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两个月内偿还赵某111100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某公司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赵某亦未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1年8月赵某又与某公司协商签订了一份分期还款的协议,截止2012年3月还款期限届满,某公司仍未按协议完全履行。此时,某公司尚有128395元未向赵某支付。
二、债权人应如何及时行使债权
对赵某享有的该项债权该如何处理,有意见认为,赵某未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丧失了就本案债权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该法条第二款还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这个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审判实践中应当而且必须遵照执行,没有任何余地。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便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双方当事人于判决或调解生效后达成的还款协议,并不能引起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更改。因此,赵某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文认为,赵某与某公司达成的还款协议,可视为双方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某公司如未按协议履行,赵某可依据协议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赵某与某公司达成新的还款协议,是针对法院调解书实际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而产生,是对未履行部分如何履行进行的重新约定,也即重新确定欠款数额和履行期限,双方之间因此而产生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的调解协议已被新的还款协议所取代,双方达成新的还款协议所形成的债权,已成为自然之债,赵某可自行向某公司索取,也可以某公司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规定,如果法律规定将法院确定的债权视同一般意义上的权利,也同样适用时效的规定,那么,当事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可因为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履行、承诺等事由而中断,在出现债务人自动履行、承诺履行或达成协议确认履行的情况下,视为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从中断事由消失后再开始重新计算。这样做,一方面解决了法院在执行中遇到此类问题的办法,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能使当事人免去讼累之苦,减少当事人乃至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浪费。因此,对申请执行的期限问题作出新的立法,应当说是可行的。